新證申請

113年度第二梯次高市街頭藝人登記報名-10月後

開始申請前,請先到新證申請操作說明查看申請流程與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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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街頭藝人登記證核發實施計畫
一、計畫目標

推動街頭藝術風氣,鼓勵藝文活動多元發展,營造都市人文風貌,豐富市民精神生活,促進街頭藝人合理使用展演空間。

二、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三、名詞定義
  • (一)街頭藝人:指經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街頭藝人登記證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團體。
  • (二)展演活動:指音樂、戲劇、舞蹈、魔術、民俗技藝、詩文朗誦、繪畫、手工藝、雕塑、行動藝術、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材或水溶性顏料之環境藝術、影像錄製、攝影或其他與藝文有關之現場創作表演活動。
  • (三) 展演場所:指供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之場所。
  • (四) 展演場所管理人:指對於展演場所依法令或契約具有管理權者。
四、登記證申請對象
  • (一) 年滿16歲之自然人或十人以下團隊,團隊應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 (二) 外籍人士須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或勞動部核發之開放式工作許可文件。
  • (三) 未滿民法法定成年年齡者須提供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文件。
五、登記證申請方式
  • (一) 受理時間:隨時線上受理新證登記暨換證申請。
  • (二) 受理方式:於「高雄市街頭藝人資訊平台」網站填寫登記資料,新證登記者檢附展演照片、換證者確認相關資料後線上送出,經機關查核憑證後,可自行下載證照。
六、登記證有效期限
  • (一) 街頭藝人登記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可於線上辦理換證。
  • (二) 效期間須調整登記項目、成員資料等內容,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七、展演注意事項
  • (一) 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以現場創作或表演為限。惟不得利用動物、危險器物及火做為展演道具,創作之作品亦不得以食用為主要目的。
  • (二) 街頭藝人從事展演活動,應事先取得展演場所管理人許可,並於展演場所揭示登記證。
  • (三) 展演活動內容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 (四) 不得將登記證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 (五) 須遵守展演場所管理規範及相關法令規定。
  • (六) 違規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證,並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
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110.4.7版

本人同意並授權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基於建立完善之街頭藝人資料及促進街頭藝人行銷利益之目的,於符合相關法令規範範圍內,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授權項目:

一.機關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機關名稱: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二.蒐集特定目的(註1):

文化行政。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註2):

姓名、藝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身分證影本、街頭藝人許可證字號、證件照片、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本人之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註3):
  •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二)地區:不限。
  • (三)對象: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文化部及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自行使用。
  • (四)方式: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辦理街頭藝人各項業務及文化部街頭藝人管理共構平台與有利於街頭藝人之推廣行銷作業時,得就本人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中姓名及藝名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電話、電子郵件信箱及地址請依本人於報名表中勾選是否公開之選項利用,即勾選公開則不限於印刷及網站提供網路使用者進行線上瀏覽、下載及列印等利用,其餘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影本等)僅限於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及文化部內部文化行政管理利用。
    其他縣市政府街頭藝人管理單位查詢資料。
五.依個資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得行使以下權利及方式 (註4):
  •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
  • (五)請求刪除。

若有上述需求,請與機關聯繫,機關將依法進行回覆。

六.若未提供正確個人資料,機關將無法提供您特定目的範圍內之相關服務(註5) 。

註1:公務機關應於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請斟酌法定職務之內容,並參考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項目表,填寫蒐集之特定目的。

註2:個人資料之類別請參照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之類別填寫。

註3: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必須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之要件,始為合法。另,特定目的之範圍將影響是否應該主動或依當事人請求為停止處理、利用及刪除之依據,請務必填寫完整本項。

註4:當事人權利行使為個資法明定之當事人權利,請務必提供權利行使管道及方式。

註5:若有其他對於當事人重要權益之影響,請務必於本項中一併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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